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资产界定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成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及科研项目的需要,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避免出现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四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的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使用部门向经费主管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经费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交审核意见;
(3)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4)报分管国资副校长审批;
(5)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六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技术初验,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技术协议或技术条款进行,以确保验收质量。初后后填写验收报告单提交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校级验收。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
1.固定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2.原始资料和翻译资料齐全。
3.有正规的使用记录,切实做好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4.制定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制定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5.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大纲,机组人员一律通过考核取得正式上机证才能上机操作,而且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动要严格进行交接手续。
6.管好附件、备件以及专用工具等。
7.要做到仪器设备无灰尘、油污、黄锈、霉斑,保持实验室整洁。
8.建立测试精度的管理制度,定期检验仪器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保持仪器的良好技术状态。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保管、使用、维护、维修等都要专人负责,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同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第九条 操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每半年汇总上报使用情况;二级物资分管机构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一年进行一次总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并通报使用情况。使用效益考核内容包括:
1.人员配备情况。仪器设备是否有专人负责。
2.设备状况。设备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比较好地执行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任务;设备表面是否无灰尘;故障是否有记录,并能迅速报修;仪器设备是否完好;运行环境是否良好。
3.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如《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是否制定,执行情况如何。
4.档案管理。需转档案室保管的是否及时转交档案室,属自己管理的档案是否保存完整,是否按要求进行整理,井然有序。
5.物卡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标签是否粘贴,卡是否齐全。
6.效益考核。主要考核年使用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数占定额机时数的百分比。
7.教学实验情况。承担学生实验项目数、学时数,承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人数、学时数和写出论文篇数,教学实验的质量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水平。
8.人才培养情况。对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类设备中人民币1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考核,使用该仪器设备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以及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
9.科学研究情况。对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类设备中人民币1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考核,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科学研究情况,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及其经费数,使用机时数,项目完成、鉴定和获奖数,发表论文数、发明和授予的专利数及其水平等级等。
10.服务收入情况。为充分发挥贵重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其利用率,在保证完成校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后,有空余时间,可以开展对外服务,对外服务必须是有偿服务。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际、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分管副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考核办法是:每学期末由设备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统一考核标准《贵重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综合效益考核表》(见附件)自行检查和考核,然后由教务处会同国资处对各学院(中心)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评审,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岗位津贴考核评分及管理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损报废。
1.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分管副校长、分管国资副校长、校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
备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明院办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