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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11

第一条 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学校现有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在不影响二级管理单位正常教学科研使用前提下均应创造条件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与二级管理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统一发布的管理部门,贵重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达到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详见附件)。

3.单价虽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共享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尽量使用本学院以外现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二级管理单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三明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工作按照各部门职责进行统筹分工:

1.教务处、科研处依据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负责核定校内各单位用户机时使用费优惠比例;组织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对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效益进行考核。

2.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负责组织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工作。

3.计划财务处负责贵重仪器设备收费项目许可报审或报备手续;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收费、校内共享单位经费及教师的科研经费收支划拨。

4.贵重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应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贵重仪器设备共享规划、论证等工作;负责拟定本单位耗材费标准、机时使用费标准及优惠比例,并依据核准的收费标准及优惠比例进行收费申报。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保管,要求配备有使用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贵重仪器的管理人员。每台贵重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专业人员作为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规范使用。

贵重仪器设备均为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学校,由学校各二级单位管理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未经批准擅自借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管理单位要建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记录,每次使用之后要及时记录使用时间和技术状态。要做好日常保养和维护,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九条 全面推行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原则,鼓励贵重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共享,逐步实现以机养机,打破校内院系壁垒,推进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十条 收费原则

1.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收费包含耗材费与机时使用费;

2.所有测试均按实际消耗收取耗材费;

3.本学院用户因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或课外科技项目需要使用本校贵重仪器设备免收机时使用费;

4.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因科研项目需要使用其他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的,按优惠比例缴纳机时使用费;

5.本校教师或学生使用非本学院机时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或优惠比例,由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二级单位自行拟定,并报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机时使用费制定原则

机时使用费国家相关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没有统一价格标准的,可参考本地市场价格制定,或参照以下六个要素制定:

1.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2.水、电、气、房屋占用费及实际耗材等费用;

3.贵重仪器设备维护费:设备年均维护费÷年额定机时数;

4.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5.维修费:设备值×6% ÷年额定机时数;

6.微额利润(不超过以上成本的10%)

第十二条 收费管理

1.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模式,由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结算户进行结算。专门结算户细分为:①消耗材料费;②测试费。测试费又细分为:日常运行费、设备维修费和绩效三个部分。

2.收取的消耗材料费按实结算,全额归测试单位,由计划财务处定期转入专门结算账户。

3.收取测试费的分配比例如下:测试费的20%用于仪器设备维修;30%用于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维持日常运行费用(包括仪器检定费、外审专家费、水电费、管理费等);50%返还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绩效奖励。该项绩效奖励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文件精神执行。

4.纪检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负责对共享仪器设备经费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二级单位须认真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按时统计上报贵重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并保证报送数据的可靠性、连续性与完整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教育部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

一、透射式电子显微镜;

二、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三、荧光分光光度计;

四、核磁共振波谱仪;

五、气象色谱仪;

六、顺磁共振波谱仪;

七、液相色谱仪;

八、氨基酸分析仪;

九、电子能谱仪;

十、差热天平;

十一、图象分析仪;

十二、超速离心机;

十三、光电直读光谱仪;

十四、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十五、电子探针;

十六、离子探针;

十七、质谱仪;

十八、各种联用仪;

十九、X射线衍射仪;

二十、红外分光光度计;

二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 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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