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各类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等文件规定,借鉴有关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各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管理、超额有偿使用,兼顾学科差异,分类核定用房系数,实行校本部和三元校区两校区面积合并计算,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定额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暂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待学校进行全校公用房丈量、清查和引入信息化管理后再重新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净使用面积。
第四条 本办法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及经费拨款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按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人员正式编制数,教务、学工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学生人数核算确定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五条 本办法结合《三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房的一级调配管理(制定标准和制度,对各单位的公用房总量进行调配控制)由审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行政办公用房二级调配管理,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教学实验用房二级调配管理,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科研用房二级调配管理。
第二章 定额配置细则
第六条 校机关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0)
(一)正处级18㎡/人,副处级12㎡/人,其他人员9㎡/人。
(二)面向全校的个别专项用房(如档案室、机要室、网络信息中心机房、仓库、财务处报账大厅、学生创新创业创造用房、融媒体中心、学校展馆、学生办事大厅、学生活动中心等)以及办公辅助等相关用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核定。
S0=18㎡/人×正处人数+12㎡/人×副处人数+9㎡/人×其他人员人数+专项用房。
第七条 学院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1)
S1=18㎡×正处人数+12㎡×副处人数+9㎡×其他管理人员人数。
第八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2)
鉴于学校目前房屋资源紧张,只能为教学、科研人员配备必要的教研场所,实行集体办公,由各学院统筹安排。
S2=16㎡×正高人数+9㎡×其他教学、科研人员人数。
(一)同单位不同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可分别套用不同定额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计算。副处级正高人员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不超过12㎡,此项条件同样适合校机关工作人员。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单位任职的人员(含离岗挂职等),以承担的主要工作岗位为主,套用上述定额标准配置用房,不重复计算及配置。此项条件同样适合校机关工作人员。
(三)原则上单位正职可独立一间办公,单位副职两人及以上一间办公。
第九条 学院辅助用房定额配置(S3)
辅助用房指各学院用于辅助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仓库等,辅助用房根据各学院的规模合理分配。
S3=5㎡/人×单位教职工人数。
第十条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
(一)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分为面向全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和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其中面向全校教学实验用房,即公共教室、公共实验室等由教务处统一测算、调配、管理,不计入学院定额面积(具体管理办法,教务处自行制定)。
(二)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定额配置(S4)
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学院开展专业课、从事科研活动等所需的各种教室、办公场所、实验(实训)室,包括学院基本实验用房、实践教学补贴用房、基地补贴用房、共享平台和其它补贴用房等。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借鉴有关院校经验,综合分析学院办学特点,分类确定学院的K值。各学院的K值定额基本参数如下表:
单位:㎡/生
自然规模生数(N) 生均 面积(K) |
学院 | 1000人 以下 (K1) | 1001-2000人 以上部分 (K2) |
机电工程学院、资源与化工学院 | 6.0 | 5.0 |
艺术与设计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体育与康养学院、教育与音乐学院 | 4.5 | 3.5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2.5 | 1.5 |
文化传播学院、海外学院(外国语学院) | 1.5 | 0.8 |
海峡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 0.5 | 0.3 |
(三)对于长期承担全校性公共教学实验任务的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用房,经学院申请,教务处、审计与资产管理处核实确认后,可按照教学人数、课时数给予相关学院面积补贴;海峡理工学院委托其他学院培养的定额面积核定后应划归相关学院(B)。
(四)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用房,除用于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教学、实验、科研、学生工作外,还必须满足本校公共课教学实验、测试和学生活动的使用需求。同时,具有为本校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共享使用的义务和满足对外承接培训任务的需求。
(五)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用房面积计算公式:
1.学生自然人数为1000人以下(含1000人)
S4= K1×N +B(K1为实际生均使用面积,N为学院实际学生总数,B为补贴面积)。
2.学生自然人数为1001人以上(含1001人)、2000人以下(含2000人)
S4= K1×1000+ K2×(N-1000 ) +B(K1、K2为实际生均使用面积,N为学院实际学生总数,B为补贴面积)
综上,学院用房面积定额总和:S1+S2+S3+S4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管理
(一)学校对各单位的公房实行“指标管理”,即将定额面积指标统盘切块到各单位,由各单位统筹安排。
(二)学校行政办公用房设置标准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文件核定的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其中: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如下规定:正厅级30平方米/人,副厅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不得超过标准随意设置。
(三)各单位对定额配置的公用房拥有自主调配使用权,应结合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房指标,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的需求,严格按标准配置办公用房,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有效开展。
(四)各单位超过定额的公用房,原则上须交还学校,纳入储备用房管理。由于学校公用房整体不足,各单位用房暂时按照现行条件配置。待学校重点基建项目建成后,再行逐步补足。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结果向审计与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应杜绝房源浪费现象。凡没有作为教学、科研、办公等使用长达一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警告;闲置长达两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并酌情分配给其他需要的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面积低于定额面积5%的单位,根据学校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善;超出定额5%(含5%)以内的用房作为本单位发展性用房,作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高层次科研平台等的发展预留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发展性用房学校保留回收权,不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各单位在发展性用房外,仍使用的超面积公用房属于调节性用房,应退回学校。对于各单位研究确需保留的调节性用房,应将相关房产情况、使用功能和面积核定情况,报学校审批后再行划拨各单位。对各单位房产超额面积部分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实行公用房有偿管理。
第四章 缴费与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 超过定额面积(S5)公用房收费标准
(一)超过定额面积(S5)5%--40%(含40%),按10元/月/㎡的标准执行;
(二)超过定额面积(S5)40%以上,按20元/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结算办法
(一)每年11月由审计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对各单位的定额使用面积进行核算,并将超额面积金额报送财务处,12月份由财务处进行结算。
(二)财务处对公用房超额使用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超额缴费款从各单位的科研间接费(如科研间接费不足,则从业务经费)中扣缴,纳入公用房缴费专项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使用效益情况,通过其他渠道给予返还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师范学部、继续教育学院、美丽中国发展研究院等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校本部机关的标准执行,其他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面积。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类用房,包括会议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馆、校医院、网络中心、学生餐厅及后勤保障用房(办公用房除外)等,暂不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类学生,不计入各单位学生数。留学生、各类合作办学全日制学生按自然人数计入本单位学生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