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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三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院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凡发生固定资产被盗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将查明被盗情况备案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

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照资产原值赔偿,并上报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因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或故意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失部分现值的70-100%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追究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2.操作者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仪器设备,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及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损失的;

3.指导操作不力、不及时、不负责,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

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造、组装造成损失的;

5.将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挪作私用,如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便携式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被带到非工作场所使用,造成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现值的10-30%赔偿。

1.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较小过失造成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经所在学院(部门)证实和鉴定,可免于赔偿。

1.由于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2.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按保卫部门要求安装防盗门、窗,安装防盗报警系统等),已尽保管责任的,失窃及时报学校保卫部门鉴定确认为非个人责任的(保卫部门需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损时应保持机体完整、规格型号一致;部分零部件遗失的,按零部件现值的10%-30%赔偿。

第九条  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按照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现值是指以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购入价为基础,按一定年限折旧后剩余的价值。计算机等更新换代快的电子设备按6年折旧,其余设备按10年折旧。当现值小于购入价10%时,现值按购入价10% 计算。

第十一条  赔偿金额的确认应当与赔偿责任大小相适应。确认当事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判断事件发生属于故意或过失、工作场所或非工作场所等相关因素。赔偿责任的轻重由所在学院(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人民币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报校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再报校长审批;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人民币在2万元以上的,呈报三明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赔偿款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三明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方式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责任人,责令其限期向计划财务处交缴赔偿款,逾期不交者,由其所在单位配合计划财务处追回赔偿款。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一次付清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属实,经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从本人工资中扣付。扣款事宜由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收取赔偿款后出具收据,赔偿人应将收据复印件附在三明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后面,作为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账务核销资产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或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图书的赔偿按照图书馆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款上缴计划财务处。

第十五条   因二级学院学生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赔偿款由二级学院督促学生到计划财务处缴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三明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

2.三明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611日印发

 

 

附表1:

三明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

报单位:                           

资产

 

资产编号

 

号规

 

设备原值

 

时间

 

存放地

 

资产管理

 

赔偿人

 

 

 

 

 

 

 

 

签名

 

 

 

 

 

 

 

签名章)

 

 

 

保卫处意

 

 

 

 

 

 

 

 

 

 

 

签名章):

 

资产管理

处意

 

 

 

 

 

 

 

签名章):

分管校领导

 

 

 

 

 

 

 

签名

 

 

校长

 

 

 

 

 

 

 

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当事人、资产使用位、保卫处、资产处各存一份。


附表2:

三明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年    月    

当事人姓名

 

所在单位

 

赔偿事由:

 

赔偿类型

现金缴付:

工资扣付:

赔偿期限

 

位意

 

 

 

 

 

签名章):

国有资产

管理处

处理意见

 

 

 

 

 

 

签名章):

: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当事人资产使用位、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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