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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10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福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闽教财〔2012300号)、《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明财资〔201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一种行为。

第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资产处置规定申报处置,资产处置实行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明确属于学校。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未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失盗、毁损、盘亏、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指学校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学校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职责分工:

(一)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拆除,后勤管理部门须事先进行拍照留底,并组织技术鉴定,上报学校同意后,转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主管部门办理报损、报废等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

(二)车辆的处置,由后勤管理部门,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标准和编制管理的规定》上报市直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报废等相关审批手续,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回收或公开拍卖。

(三)资产处置报废鉴定

单台件5万元以下、批量2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鉴定由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小组由本单位使用人、保管人、专业人员等3人组成。

单台件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批量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鉴定由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小组由使用单位3人(使用人1人、保管人1人、专业人员1人)、技术专家2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1人等组成。

单台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鉴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废鉴定小组由使用单位3人(使用人1人、保管人1人、专业人员1人)、技术专家2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2人组成;

(四)凡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资产闲置超过三年(含三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处置。

(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处置方式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进场交易、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账目调整等手续。

(六)根据三明市财政局规定中“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将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的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结果报三明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由二级资产管理单位提交《三明学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上述资产处置报废鉴定权限组织鉴定,鉴定小组人员在“鉴定意见”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二)二级资产管理单位根据归口管理流程,20万元以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20-50万元报归口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分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报归口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授权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审批。

(三)二级资产管理单位将已审批后的《三明学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半年集中梳理《审批表》,形成资产处置汇总表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

(四)批量处置汇总金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校长统一审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校长统一审批。

(五)上会研究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行负责集中批量处置资产。

第九条  向学校申请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资产处置的有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  对资产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按国家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一次。需要在上半年处置资产的二级资产管理单位每年3-4月份提出申请,5月份完成资产处置;需要在下半年处置资产的二级资产管理单位每年9-10月份提出申请,11月份完成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或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三明学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财政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书,作为学校调整资产账目的原始单据。

第十四条  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严禁在资产处置中出现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履行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或未按批复意见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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