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综合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闽财购函〔2022〕15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入围,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活动的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学校委托和授权,对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择选
第四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程序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上级部门指定的集采机构除外)。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每三年招标或遴选一次招标代理机构库(含备选库),上级管理部门有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学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主要负责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项目,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主要负责与货物和服务相关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每次不少于6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每次不少于10 家,根据需要,可设不多于三分之一代理库家数的备选库。因各种原因,出现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减少时,适情适时给予增补。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开招标、遴选及代理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组织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1. 编制遴选文件;
2. 发布遴选公告;
3. 接受遴选申请;
4. 组建评审委员会;
5. 对被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实地考察和现场评审;
6.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含备选库)名单。
第八条 组建遴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遴选工作评审委员会5 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实地考察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现场评审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包括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业绩、信誉、服务团队、代理方案、报价、有关承诺等。
第十条 准入基本条件:
1. 具有代理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在三明市三元区有固定评审场所,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登记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须提供政府采购网站网页打印件及网址链接,其中评审场所地址须在三明市三元区)
2. 报名加入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公司:须为政府采购综合信用评价B 级及以上代理机构。
报名加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公司:须提供上一年度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年度排名信息。
3. 具有较好的电子化评标组织安排能力,有独立开标大厅、档案室等场所(≧200 ㎡)及不少于2 间配有8 台电脑、
1 台打印机的评标室。(须提供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佐证)
4. 近三年来未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能够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愿意遵守我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有关规定。(须提供承诺函)
5. 诚实守信,近三年来在我校组织的代理机构遴选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6. 其他代理机构应具备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接受其遴选申请:
1. 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1. 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2. 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3. 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遴选申请书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委托代理,并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1. 办理报建及备案手续;
2. 代拟和发布招标公告;
3. 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
4. 协助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5.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6. 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和评标;
7. 协助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8. 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9. 办理中标公示、协助签订合同;
10. 与学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与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 从事与代理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活动;
3. 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4.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或超越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实施代理;
5.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6. 不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实施代理;
7.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 不接受学校委派的监督小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9. 接受监督检查或汇报工作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10. 篡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招标人公章的成果文件;
11.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的所有信息或签订的文件,需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能进入下一个工作程序,并配合学校完成相关制度所需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申购单位代表组成监督工作小组,监督招标文件的审核、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资料和文件,并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文献存档的要求,为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退出和递补。每年年底,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申购单位代表对其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合格的继续留用。
1.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移除,并从备选库中按顺序递补相应数量招标代理公司;
2.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十一条(一)(二)(三)情形之一的,从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移除,并从备选库中按顺序递补相应数量招标代理公司;
3.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代理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从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移除,并从备选库中按顺序递补相应数量招标代理公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 7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