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学校低值品、易耗品、材料(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物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块包干,节约留用”的原则,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对教学维持费和行政办公费等统一计划安排,划块包干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账目管理。
第二章 物品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包括学校物资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下列物资。
1.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试剂、纸张、燃料、文具用品等。
2.低值品: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的仪器设备,如:工具、量具等。
3.易耗品:指容易破损消耗的物资(有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有的单价在1000元以上),如:音像资料、玻璃器皿等。
第三章 物品的采购、报账
第四条 教学维持费、行政办公费等学校采用按部门划块包干的管理办法,各使用部门按照全年度包干经费指标,根据实际需要及库存情况制定物品采购计划,由部门领导人审核后,亦可自行采购。
第五条 购物发票需经经办人员、保管及部门领导签字后,到国资处办理审核入库手续,然后连同物品入库报告单、校内支票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同时核减包干经费指标。
第四章 物品的管理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物品库房,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保管人员应经过人事处和校领导同意后,并在国资处配合下办好物品及账、卡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保管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并掌握各类物品的性能、用途;严格遵守物品的验收、入库、领用、借用等制度,并做好物品分类明细账目。
1.物品验收入库:保管员必须会同采购经办人员按发票认真核对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填写物品入库报告单,并根据发票及时登录物品分类明细账,物品需验收入库后方能使用。
2.物品(材料)领用:使用人须填写材料领用单,保管员根据领用清单发放物品和核减物品账目。贵重、稀有材料及危险品须经部门领导审批方能领用。
3.物品(低值品、易耗品)借用:须填写借条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能借用。借条中须写明所借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单价、金额、借用人姓名、借用日期,借用期限。
第八条 物品保管应力求科学化。各种物品都应贴有相应的标签,注明品名、规格和编号,做到存放有序,排列整齐,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同时要做好库房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贵重品、危险品应单独存放,定期检查。
第九条 保管人员应对当日进出物品及时登账,每月对库存物品抽点一次,做到日清月结。国资处对库房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对账物实际情况。
第五章 物品的报损、报废、赔偿
第十条 物品的报损报废应由经办人填写物品报损报废清单,注明原因,由部门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审批。大宗物品(累计价值2万元以上)经国资处组织专家小组鉴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处置收入上缴计划财务处。
第十一条 物品赔偿办法参照固定资产赔偿办法酌情处理,其赔偿款项应上交计划财务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明院办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