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明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教职工和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应高度重视把教学科研骨干、学科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实行教工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单列,建立和完善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优秀青年教师制度,及时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吸收入党。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党员,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章 入党申请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师生入党启蒙教育,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在校学习、工作的中国籍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党的认识;
(二)入党动机和态度;
(三)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个人基本情况、奖惩情况和履历;
(五)家族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六)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族成员的政治历史问题等。
第七条 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个人主要经历、家庭及其成员主要情况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讨论,经基层党委研究决定并公示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经过校党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基层党委负责。未经党校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每个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要加强指导,严把质量关。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召开支部会议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将考察结果及时填入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员推荐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委、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与我校表格不同的,还应领取新表填写接续培养考察情况。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程序一般如下:
(一)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和民主测评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和测评的人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工党员,要听取教工所在单位同志的意见;发展学生党员,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民主测评时,赞成发展人数一般不低于参加测评人数的75%。同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7天。
(二)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民主测评和公示情况等进行讨论研究,列为发展对象,列为发展对象时间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通过日期。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乐于助人;
(五)大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近一年综合积分排名一般不低于班级的50%;
(六)教职工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由基层党委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及有关材料。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审查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治审查材料、团组织推优结果、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附原始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和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等。审查的重点是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培养等。
基层党委审查时,要严格把关,做到凡是理想信念不坚定,入党动机不纯,对党的认识不正确,学习成绩不达标,民主测评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参加集体活动的不能发展。
第二十二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经基层党委审查后,要在本单位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等)和个人综合表现(学生学习成绩或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评优情况、参加党校培训时间和结业成绩等)。
第二十三条 预审。基层党委审查后,填写《预审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组织,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党员档案袋》。
第二十四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精心指导其认真、规范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六 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二)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三)全体同志面向党旗奏(唱)《国际歌》;
(四)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五)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六)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七)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表决结果的票数内。
(八)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基层党委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基层党委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基层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以后,基层党委填写《预备党员花名册》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时领取《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条 基层党委、党支部要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登记工作。对新接收或转入的预备党员,一般应在7日内通过“党员e家”做好党员数据库的信息维护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有关信息。学校党委组织部以随机抽查党员档案材料、会议记录等方式进行质量监控。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仪式如由党支部组织进行的,基层党委应派人参加。
会场须悬挂党旗,庄重严肃。
宣誓仪式的程序:
(一)奏(唱)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人致辞;
(三)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随领誓人宣读誓词,最后依次自报姓名;
(四)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五)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教育考察方式主要有: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和各种培训学习,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听取本人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通过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重点考察预备期的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党性分析和学习工作情况。预备党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一般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校纪校规,情节较轻,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党小组(有设党小组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基层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二)党小组(有设党小组的)或培养人介绍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基本要求同接收预备党员大会表决相同;
(六)宣布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会后,党支部将决议情况写入预备党员《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转正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转正人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接到基层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同本人谈话,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学校的,党支部、基层党委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装入党员档案袋交基层党委保管;学生党员毕业后,由各基层党委将学生党员档案移交校招生与就业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填写《毕业生党员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基层党委、招生与就业处、校党委组织部分别留存);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将相关材料装入党员档案袋,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无误后,在15天之内交学校人事处人事档案室,归入个人档案,同时做好档案移交手续备查。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各级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做到程序完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基层党委、党支部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自查,每年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学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倾向性问题。
第四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对组织员和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配备,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和各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明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院委〔20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