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次数:355

三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章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上述“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横向合作课题)时所完成的及在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安排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

第五条  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加以约定。

第六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七条  在我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辅导老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研处统筹负责,其专利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学校专利工作规划、专利知识普及;

(二)除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单位人员外的专利申请的组织、指导、初审、报批及交费;

(二)做好专利资助、奖励等工作;

(三)参与有关专利技术合同签订的审查和管理;

(四)协助基层单位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五)协助专利技术实施和转让,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协助组织专利技术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九条  学校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申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任务:

(一)本单位人员专利申请的组织、指导、初审、报批及交费;

(二)省、市、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申请;

(三)做好专利相关的档案管理及科技保密工作。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职责任务。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条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前,需就所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检索,查清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正确划定该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避免重复申请或被驳回。申请的专利须与学校专业相关,且具有市场前景及推广价值。

第十一条  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由发明人填写《三明学院专利申请申报表》,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单位所属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资助;我校其它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送科研处审查。审查单位将对申报专利进行初审,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作全面考察,并结合对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可行性、申请时机及应用前景等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委托与学校有合作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发明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费用承担、专利权归属和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在申请专利期间,发明人如放弃专利申请或需进行著录事项变更,应提前与学校及专利代理机构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有关书面协议。未经商妥,如发明人自行处理与本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由发明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批准后,科研处和第九条所述单位要对有关专利材料进行归档,授权专利证书上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如申请非职务专利,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由二级学院出具相应证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非职务专利,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但不享受学校任何资助、奖励政策。若将职务发明创造当作非职务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视为侵权行为,学校将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十七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项目成果,为确保不丧失新颖性,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公布于众,在国内外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对关键技术采取保护措施:

(一)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型号定型、产品投放;

(二)技术交流、论著发表、教材编写;

(三)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投标;

(四)技术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

(五)涉及技术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与广大师生员工应增强专利保护意识,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在项目研究进展中,应积极对专利申请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各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应给予敦促、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离退休、调离、辞职的教职工及在本校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的人员,离校前需将在我校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尚未公开的或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等交回课题组,各单位有责任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公开、发表、泄漏、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

第二十条  授权后的职务专利成果,在许可使用、转让、作价出资或入股而需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并由法人代表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合同书或协议,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或委托,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代表学校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专利资助、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利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学校师生员工的职务专利申请费用和授权2年内的专利年费,年费按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减缓70%后标准执行。专利专项基金每年初由科研处根据上年度各单位专利申请情况进行分配,下拨给相关二级单位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专利专项基金资助范围: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由学校专利专项基金支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如申请人有在研科研项目,申请和维持费用从其项目经费支出,没有在研科研项目的,由学校专利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与学校有合作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学校专利专项基金不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省、市、区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资助费给予发明人,由第一发明人根据全体发明人的工作量分配。

第二十五条  职务授权专利的奖励。专利权被依法授权后,学校对职务专利发明人,按《三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其中,发明专利授权后全额予以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按奖励标准的25%予以奖励,另75%待专利转化后予以兑现;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待专利转化后予以兑现。转化金额须大于奖励金额。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实施成果转化。对成果转让费和其它形式的转化收益,20%作为学校管理费,80%给予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  广大师生员工必须遵守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中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在专利工作中,通过违法违纪违规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全额收缴: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二)擅自向外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度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明学院专利申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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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明人


发明名称


申请类别

(请打√)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

专利代理

机构(人)


发明依据

课题名称


课题来源

及编号


完成单位(指学校及协作单位,按先后顺序排名)


第一发明人所在学院

(研究所、中心、室)


费用

类型

公费 

自费 

联系人


手机


电子邮箱



人(按贡献大小排名)

  

 

     



















申请备案人签字

课题组组长签字

学院领导签字并盖章

科研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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