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营造和维护诚信、严谨的学术风气,提高学术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各单位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三明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 基本学术活动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
(三)如实记录、报告并保存实验结果、调查结果与统计数据;
(四)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
(五)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应当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当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六)充分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七)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
(二)在发现有悖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当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审查并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情节轻重(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三个档次);
(四)仲裁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争议;
(五)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或者处理建议;
(七)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事项。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研处,负责处理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处人员组成,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教育与预防
第十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各单位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二条 校各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校各单位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五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秘书处设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在科研处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可以亲自审查或者指派专人审查举报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如举报者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受理的申请,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应当将该申请提交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并表决,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受理,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则必须作出受理的决定。该审查和表决可以通过电邮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六章 调查的程序
第二十条 在决定受理举报后,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现的我校师生疑似学术不端的行为,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是否启动调查。
第二十二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 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成员、调查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时应当向有关人员表明/证明身份。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现场调查报告,由参与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三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在报告中列明。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组开展调查,应当在60日内完成。如情况复杂,经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酌情延长工作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第七章 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并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认定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报告需由调查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调查组成员应当分别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本细则第六条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应当告之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的作出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认定结论生效。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者复议决定是终局结论。如当事人无新的证据材料又重新提出申请复议的,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八章 处理和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根据三明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撤销责任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已拨付的科研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延缓职务晋升、解职、解聘、辞退或者开除;
(五)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及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做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已拨付的科研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授予;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四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四十五条 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为在科研处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三明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当事人是指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三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修订)》(明院办发〔2014〕4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