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次数:383

三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福建省《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14]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合作办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管部门,其中以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由国资处主管;负责代表学校审定对外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未经地方合作办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以三明学院的名义对外签定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均视为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协助督促实施、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开展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办企业,鼓励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采取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第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省内或者国内使用。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采用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提前15日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地方合作办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科技成果协议定价的项目,应由项目(课题)组形成议价意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地方合作办审批。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在科研处网站下载技术转让合同样本。

(二)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在商定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成果价值评估费用、中介代理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40%,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项目可根据合同及项目情况另行商定。

(三)协议文本(合同)报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地方合作办审核(其中,作价入股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国资处审核),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合同一式6份,即:需求单位2份,成果完成人(项目组1及所在单位)各1份,地方合作办2份。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净收益是指转化收益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单位利益,学校和所在单位所分配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从每一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首先提取3%为风险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该项经费由学校统一设立风险基金。

    第十四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将转化净收益扣除3%风险金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与报酬:

    (一)以现金形式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成果转让费在5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净收益总额按学校8 %、所在单位12%、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8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转让费在500- 1000万元(含)的部分,净收益总额按学校11%、所在单位14%、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75%的比例一欢性分配;成果转让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净收益总额按学校12%、所在单位18%、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7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75%的股份,其余25%股份归学校,其中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可享有学校所占股份收益的40%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75%的奖励,其余25%归学校,其中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可享有学校所得收益的40%

    (四)联合开发的收益分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学校、所在单位、成果完成人三方具体商定,根据合同参照第十四条(一)至(三)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与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之间,以及成果完成人内部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其自行商定并以合同(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管理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进入学校开设的统一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进行分类管理,学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收益分配具体方案应当在本单位公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予以中止,地方合作办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所在单位科研类补助和社会服务类经费拨付依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业绩条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与科研工作量核定挂钩。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科研业绩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认定,由地方合作办根据成果转化程度和到账经费(由校计财处审定)给予认定,并享受《三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地方合作办。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合作方式及转化价格等。

    第二十一条  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已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结合成果转化进展程度,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科研团队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必须提供委托方或双方组织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地方合作办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方合作办、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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