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的部署和《关于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持续创新发展,在落实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已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措施
(一)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高校、省属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成果转让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三)支持高校、省属科研院所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四)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本条款所指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鉴定或评审(价)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新(兽)药证书、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书刊版权、设计图纸、科技报告、规划设计等)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动植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二、放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
(一)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同一般性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二)改进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会议管理,只要符合预算要求,决算在报销范围内,会议地点不强制限定在政府指定采购酒店。
(三)对于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自筹经费的管理使用,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四)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业务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三、实行横向项目经费自主规范管理
(一)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二)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三)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审计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四、优化职称评聘和人员招聘机制
(一)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无论自主培养或引进的科研人员,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排名前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排名前2)及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中的特级人才和杰出人才(A 类人才)和领军人才(B类人才),聘任时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二)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对于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科辅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等条件限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人才办、教育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五、规范单位科研绩效工资管理
(一)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标准贡献奖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单位按照不超过主办单位奖励额度给予获奖人员的配套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按照《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通过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横向委托项目外来经费按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符合规定的兼职收入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六、支持更加灵活的仪器设备采购
(一)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网上超市采购限额标准限制。
(二)对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自行采购;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设备或耗材自行采购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应规范对急需情形以及科研用途的设备和耗材的认定。
(三)建立“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区,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通过该专区实行网上办理。专区功能支持推荐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自行选定单一来源方式论证专家、自行选定进口产品论证专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七、健全完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
(一)支持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在科研活动中的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使用、成果处置及其收益分配、职称评聘、薪酬分配、出国(境)交流、设备采购、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实行区别于一般事业单位的管理运行模式,提升科研绩效,释放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二)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省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在监督、检查、审计过程中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牵头研究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三)高校、省属科研院所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里已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认真修订和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才办、编办、外办、审计厅,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和本通知适用于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在内的省级科研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