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决策部署,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若干措施(试行)》,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代章)
2021年12月20日
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落细《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精神,支持科技特派员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以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进一步激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力,提出如下措施。
一、允许兼职取酬。经派出单位同意建立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在兼职服务期间取得的合法报酬或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收益,为合法收益,归科技特派员所有,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党政领导干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科技特派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派出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离岗创业。支持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认的科技特派员,经派出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后,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5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科技特派员按离岗时原聘职务安排工作,不返回原单位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利益共同体持续发展。开展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建立机制。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在利益共同体所持股份不因身份改变和是否继续担任科技特派员等因素影响,经派出单位备案后可继续持有股份,确保利益共同体持续稳定发展。
四、强化科技成果产权激励。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的科技成果优先优惠转让给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或建立的利益共同体。转让方式由派出单位与服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激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规定订立协议,并按程序公示后生效。科技特派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由科技特派员和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从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比例用于奖励科技特派员。
五、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
六、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参照“科技贷”模式,设立专项补偿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科特贷”等金融产品,开展对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的授信业务和贷款业务。对省、市科技特派员建立的利益共同体申请的贷款,已还完本息的,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鼓励各类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创新项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3年。
附件: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暂行办法
附件
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建立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范围
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是指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认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科技特派员,携带技术、项目、资金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济实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林场等),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
二、“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
(一)备案条件。“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由科技特派员和服务对象自愿协商建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
1.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不得影响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
2.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
3.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需要就建立利益共同体签订正式有效的协议,协议必须就入股方式、股权比例、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进行明确规定。
4.建立的利益共同体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备案前必须有合规的工商登记等手续;是家庭农场、林场的必须有合规的农业农村部门或林业部门认定手续。
5.根据有关规定,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与的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不予备案受理。
(二)备案程序。科技特派员填写《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表》,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科技特派员身份证复印件,科技特派员选认文件,建立利益共同体有效佐证材料(如: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证书、林场证书、合作协议等)。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利益共同体所在地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
(一)本办法由三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附件: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表
附件
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表
填表人: 手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利益共同体基本情况 | ||||||||||||||
机构名称 | 性质 | 经营 方向 | 注册 时间 | 注册 资金 | ||||||||||
(公章) | £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 £家庭农场 £家庭林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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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 | 法人 代表 | 手机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 通讯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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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利益共同体科技特派员情况 | ||||||||||||||
科技 特派员 姓名 | 手机 号码 | 身份证 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 参与利益共同体方式和持股比例 | 科技 特派员 级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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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同体其他股东情况 | ||||||||||||||
股东 名称 | 手机 号码 | 身份证 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 在利益共同体的职务 | 持股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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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利益共同体所在地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20211221 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明科〔2021〕40号)).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