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落实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科研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实施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自主设立的“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包干制项目”)。
第三条 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以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为前提,按照“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原则,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获批后,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规定,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它合理支出。其它合理支出是指未在上述办法所列预算科目中归类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以研究为目的合理支出。
第六条 学校管理费为总经费的3%。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校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校级科研项目及学校配套经费不列支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第七条 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严禁用于违背科学学术道德的行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四)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经费支出情况编制经费决算及决算说明,经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非涉密项目的资金使用、经费决算、结题报告等情况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公开相关内容,接受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学校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它事项,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作出调整,按上级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