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学院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三明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3月16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三明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开放工作,推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部(委、局)和福建省厅(委、局)、市(委、局)等单位制订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各部(委、局)和福建省各厅(委、局)、市(委、局)等单位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以及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Ⅰ类创新平台:指科技部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建立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和国家高端智库。
Ⅱ类创新平台:指国家发改委与地方联合建立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Ⅲ类创新平台:指国家教育部或其他部(委、局)等单位建立的重点(工程或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教育部建立的高校智库、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Ⅳ类创新平台:指国家各部(委、局)建立的其他科技创新平台、高校智库和人文社科基地,或与国(境)外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的科技创新平台,或福建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建立的重点(或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基地,或福建省教育厅建立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福建省教育厅、社科联建立的高校智库、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等。
Ⅴ类创新平台:三明市(委、局)建立的科技创新平台、高校智库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Ⅵ类创新平台:指三明学院科技创新平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与企业共建实验室(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要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并在优势领域进入省内同类高校前列,成为适应福建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创新、科学技术储备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基地和对外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面向全校和社会服务,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对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辐射作用。科技创新平台以开展研究工作为主,研究方向必须与地方和国家支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相结合,以解决地方和区域科技、经济政策问题为己任,注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有机结合,为地方科技和政府决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咨询服务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集中培育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学术团队,成为探索科学技术创新研究和新型科研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及学术交流平台。
第四条I-Ⅲ类创新平台为直接隶属学校管理,其人事编制、人员考核、职称评定、财务管理、物质调配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科技处(社科处)管理;Ⅳ-Ⅵ类创新平台按所属学科类别由依托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科技处(社科处)的指导。
第二章 创新平台申报
第五条 创新平台建设是高水平学科建设的核心抓手,各学院应根据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条件,紧紧围绕本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领域,凝练研究方向,优化整合学科专业资源,在已有创新平台建设的基础上,积极申报上一级科技创新平台。凡已具备申报条件的,要认真准备,按要求及时申报。不具备申报条件的,要制定建设规划,努力创造条件逐级申报科技创新平台,省级以上平台根据相关部门文件申报。综合评估优秀的校级科研平台,将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校级平台申报根据校内平台文件申报。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紧密相结合,鼓励交叉学科专业、新兴学科专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职责
学校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根据国家、部(委、局)、福建省厅(委、局)、市(委、局)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地厅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管理、调整优化等工作。
1.负责I-Ⅲ类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开放运行工作,并负责组织厅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2.对I-Ⅲ类创新平台核定适当的专职科研编制,并在人才引进与科研项目申报推荐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3.按有关规定审定、聘任、报备或报批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
4.成立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5.平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办公室),挂靠校科技处(社科处),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分别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创新平台建设运转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将建设情况向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条 学院职责
学院是Ⅳ-Ⅵ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根据国家、部(委、局)、福建省厅(委、局),市(委、局)和学校对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管理的要求,直接负责Ⅳ-Ⅵ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开放运行工作。
1.根据要求组织本单位的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工作,研究提出创新平台名称、负责人人选、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架构、隶属关系等建设方案。
2.贯彻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有关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为创新平台建设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解决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将创新平台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创新平台的合理流动。
4.依据上级主管单位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创新平台管理细则,强化其建设、运行和管理,明确学科优秀人才及其研究成果与相应创新平台的归属关系,并根据学校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激励政策。
5.督促本单位的科技创新平台按时开展年度建设报告的提交,配合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创新平台考核、评估或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职责
1.明确建设与发展目标,制定创新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明确近、中、远期的研究重点与目标,并按时填报建设任务书。
2.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明确创新平台的学术思想,树立正派的学术风气、良好的学术诚信、较强的科研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
3.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等基础条件建设。
4.负责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如管理规则、安全规则、仪器使用规则、科研原始资料及档案制度、保密制度、开放制度、奖罚制度、收费制度及人员的岗位职责等。
5.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培养高水平人才,按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
6.建立创新平台网页,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展示平台的建设进展与研究成果。
7.接受学校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和评估,按时填报报告。
8.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主动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设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学校领导,科技处(社科处)、二级学院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科技创新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创新平台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核(定)、聘任、报备或报主管部门批准,平台主任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超过2届,其每年在创新平台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原则上,每位主任只能负责1个平台,特殊情况下,可设置执行副主任,负责平台运用和团队建设。根据工作需要,Ⅰ—Ⅲ类平台可聘3-4个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Ⅳ、Ⅴ、Ⅵ类可聘1-2个副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提名,其中Ⅰ—Ⅲ类平台副主任经学院推荐,由学校研究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Ⅳ、Ⅴ、Ⅵ类平台副主任由学院研究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科技处(社科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技创新平台的学术机构,负责审议创新平台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创新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2届,人数应为7人以上且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学校按规定聘任、报备或报批,其中,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创新平台负责人、首席专家、责任专家和骨干研究人员构成,原则上不能兼任其它创新平台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不包括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流动人员)可根据创新平台研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争取到课题的实际需求,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主聘任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相关费用可根据国家(地方、学校)有关规定由创新平台运行经费或课题劳务费支出。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创新平台开放基金,并列入运行经费预算。要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基金项目指南,经科技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支持,其中获批立项不得少于30%(含30%)以上基金项目应为依托学院之外的研究人员。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科技创新平台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创新平台研究人员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以创新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立项或资助的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创新平台和研究者单位共享,申报成果、发表论文要注明创新平台(第一单位)和研究者所在单位(第二单位)的名称;自带研究经费的课题成果由研究者所在单位和创新平台共享,申报成果和发表论文时须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第一单位)和创新平台(第二单位)名称,成果原始资料等整套材料立卷交开放创新平台存档。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加强学术创新和学术诚信管理。注重仪器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学术道德建设,确保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并做好保存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紧紧围绕建设任务和目标的要求,努力争取高级别的科研项目,致力于科技创新,完成相应的年度建设任务,在次年1月底前向科技处(社科处)提交年度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持费主要来自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行补助费,各平台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多渠道筹措建设运营经费,保障平台的顺利发展。学校配套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赞助费。
第十九条加强平台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年初按预算拨款,年底收回再进行经费预算,经费使用绩效纳入平台考核指标,提高经费使用效能。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的配套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平台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建设支出。运行经费用于创新平台的开放基金项目、创新平台成员研究成果标注的科研激励(即对标注创新平台的研究成果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配套使用额度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维护与升级、固定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研讨会、日常运行管理支出(包括创新平台研究和管理需要临时聘任的如博士后、研究生等流动研究人员、实验员、办公室主任和秘书等专兼职管理人员、门卫等的劳务性支出以及创新平台的网站维持费、水电费、易耗材费、办公电话费、差旅费和公共杂支等)。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支出,参照《三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设期满,科技处(社科处)将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分类资助,对考核不合格的创新平台,给与黄牌警告,限期一年。整改仍不合格者,解聘平台主任或撤并平台。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学校继续给予运营保障;未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创新平台,学校将停拨资助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资助的经费。对于不配合科技处(社科处)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校内考核的,将进行通报,并建议二级学院变更平台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在评估过程中达到主管部门要求,并获得后期资助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追加资助。对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平台,学校将停拨资助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资助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平台负责人退休或工作变动的,平台负责人在离职前要做好平台负责人变更申请,由平台负责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社科处),科技处(社科处)向主要领导汇报后上报平台主管部门予以变更项目负责人。两个相近平台没有研究业务或与合作单位解除合作关系的,所在平台提出整合报告,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最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管理办法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明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明院办﹝2017﹞18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