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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493


各部门、单位

《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91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1030


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

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以下简称“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明院办发〔201446号)和《三明学院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明院办发〔2019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启动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设立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研启动经费以科研项目立项方式进行资助。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社科处)组织项目申请和评审,并对项目进展和结项进行管理与验收。资助对象具体负责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并按要求向学校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四条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金额

第六条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引进的博士、教授等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额度、拨付方式按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或以引进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为准,实际资助金额由评审专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实际资助金额不得超过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额度。

第三章 经费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科研启动经费申请工作,资助对象完成学校规定的报到手续后即可提出申请。资助对象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入职满一年(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利,学校不再接受申请。

第九条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原则上应符合我校学科未来发展方向,并作为申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以争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为目标。

第十条科研启动经费立项程序:

1.填写《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申请书》(附件1),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对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为通过评审的项目确定实际资助金额;

3.科技处(社科处)与通过项目评审的资助对象签订《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立项协议书》(附件2);

4.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为资助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起计时间为《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申请书》获批时间,结束时间为第三年的1231日。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数据采集费以及其他经费,具体按照《三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明院办201710号)执行。

第五章 经费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启动经费依据项目进展和取得成果情况分两期予以拨付,单独设立账户。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立项获批后予以拨付首期科研启动经费,占实际资助金额的50%;资助对象自首期科研启动经费拨付之日起满一年,向科技处(社科处)提交《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中期考核表》(附件3),科技处(社科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后予以拨付剩余科研启动经费,占实际资助金额的50%;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做暂缓拨付或撤销立项,学校保留追回已拨付经费的权利。

第十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研究期满的前一个月,资助对象向科技处(社科处)提交《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结项报告》(附件4),科技处(社科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不合格或项目未按计划完成的一律停止经费的使用,撤销立项,并追回已拨付经费。同时,项目完成情况作为资助对象申请其他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原则上应按时结项,不得延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资助对象应在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研究期满的前二个月向科技处(社科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处(社科处)核实并批准后,方可延期且只可延期一年。延期仍未完成的一律予以撤销立项,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十六条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所剩余的经费须用于后续科研活动,原则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将由学校回收,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资助对象应当对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承担或参与学校其他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资助对象发表的论文、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材料等原则上应标注“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编号:××××××)”字样。

第十九条科研启动经费不计入各单位科研经费总额,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条资助对象在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研究期内,若因辞职、调离等原因离开学校,学校将停止资助,并要求退还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立项、使用、实施及管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院办发20163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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