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校外兼课教师聘用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兼课教师是指具有与所聘课程相关的行业工作阅历和职业背景,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企(行)业一线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师资格证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硕士以上学位,具备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须提交证明材料);
(3)担任企(行)业中层及以上行政管理职务,或具有企(行)业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执(职)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兼课任务,年龄不超过65岁。
4.专业能力强,教学效果良好,“双师型”或具备“双师素质”者优先。
二、职责与任务
1.负责推荐符合所授课程实施方案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
2.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所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负责所任课程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
3.全面完成所任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及实训等教学任务。
4.严格管理,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5.按照要求命题,评定学生考试成绩,做好试卷分析和考试成绩上网登记及课程档案工作。
6.按时参加所在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积极参与教学改革。
7.参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担任相关专业实践基地或实习基地的指导任务。
8.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三、相关待遇
1.兼课教师实行学时酬金制。按实际授学时数发放课酬(课酬包含与该学时教学内容相关的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工作量及相关费用,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不再发放其它费用;对无作业批改、承担技能型课程及实验教学等的工作量,各相关二级学院可视情况折算授课学时)。
对依程序审批的兼课教师,酬金标准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不高于150元/学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不高于180元/学时、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不高于200元/学时,发放课酬均为税前。企事业中高层领导参照执行。
2.兼课教师常居地属市区外且一学期教学任务不低于10学时者,可报销校内住宿费用及按校内教职工差旅费标准报销一趟往返交通费。
3.兼课教师学时酬金,每学期发放一次。酬金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4.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兼课教师工作量的统计,酬金的申报、发放等事宜。
5.兼课教师可使用学校的图书、信息、设备等教学、科研、实训资源(使用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办理),参与学校组织的科研课题、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取得以三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可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聘用程序与要求
1.申报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学期末向学校申报下一学期兼课教师的聘用计划和人选。并将能证明兼课教师身份的有关资料、填好的《三明学院兼课教师审批表》(附件1)、《三明学院兼课教师课程安排情况表》(附件2)送交教务处审核。
2.资格审查。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的计划和人选进行审核,确定聘用人选报人事处备案。
3.原则上兼课教师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原等级相同,对无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的人员统一聘为“兼课教师”。
4.签订协议。各二级学院与兼课教师签订《三明学院兼课教师协议书》(附件3),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有关待遇,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5.颁发聘书。兼课教师以二级学院名义聘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颁发聘书。
五、管理与考核
1.兼课教师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二级学院应建立兼课教师的工作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兼课教师任课前,由教学系(室)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管理规范。各系(室)要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对兼课教师提出授课要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并及时向教师提供课程实施方案、教材及其他教学辅助材料。聘用企(行)业人员须配备教学助手。
2.二级学院负责对兼课教师进行教学督导,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做好兼课教师考核工作,填写《三明学院兼课教师年度考核表》(附件4),作为酬金发放、续聘的重要依据。凡当年考核不合格者,则自动解聘,终止聘用协议。
3.兼课教师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因事因病需调课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和所签协议书的约定,或因工作不负责任、工作质量差等,经教学督导指出后一周内无明显改进者,则应即解聘。
4.兼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由本人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受聘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5.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兼课教师管理细则,送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人事处可视情况对附则相关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三明学院兼课教师审批表
2.三明学院兼课教师课程安排情况表
3.三明学院兼课教师协议书
4.三明学院兼课教师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