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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02   浏览次数:140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事件。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教育教学方面

8.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9.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过程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0.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1.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2.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13.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14.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5.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6.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7.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8.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9.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

20.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21.在课题申报、成果奖励、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2.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与工作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

23.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

24.违反学校规定,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

25.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26.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7.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8.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9.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30.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就业与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1.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34.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3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36.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其他方面

37.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处理机制和办法

(一)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各学院等二级单位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校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纪委办、监察审计处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校纪委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纪委办、监察审计处、人事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组织部会同纪委办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问题严重程度,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6.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处理办法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1.情节轻微或一般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约谈。

2.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23 年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工资晋级、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培训进修、评优奖励和申报项目等资格的处理;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事项的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相关情节,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4.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和问责规定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行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所在学院、部门行政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荣誉(名誉)教职人员等。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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