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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次数:10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健全教师评价体系,确保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有序开展,现就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条款补充如下:

一、设置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职改领导小组”)

校职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根据相关文件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等重要问题。

校职改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有关校领导、人事处、组织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代表。具体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校职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职改办),挂靠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校职改办的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2.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3.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如下事宜:审查确定高级职务代表作送审资格;审议确定提交学科组评议人员名单;审查中初级职务申报材料,审议确定提交中评委的人员名单;研究确定学科评议分组情况;审议推荐申报委托评审的专业技术的人员;研究处理中初级委托评审人员聘任问题。

4.校职改领导小组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设置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

高评委由具有2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家和学科组组长组成,成员不少于1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高评委当年度有效。

高评委根据学科评议组的评议结果,对学科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向校聘任委员会推荐人选。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

中评委由取得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专家,部分特殊专业可由中级职称3年以上的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13人,设主任1名,中评委当年度有效。

中评委负责对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工作实绩、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评议,向校聘委会推荐。

三、非自主评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办法

非自主评聘系列指图书资料、出版、档案、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卫生技术等学校未取得自主评审权,通过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评审等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学校核定的职数范围内申请聘任,取得的职称资格(水平)或职业资格证书,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或岗位一致。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满足本系列申报条件情况下,还须满足教育管理系列对应职务等级的学历资历和科研(管理)业绩要求,按照自主评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流程进行申报、评议,评议通过后由校职改办予以推荐评审。

1970年以前出生(不含当年1月出生人员)的教师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和科研(管理)业绩要求条件下,经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认定,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推荐评审。

四、专业技术职务转评

1.专业技术人员因自身条件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造成现岗位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的,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同级转评。转评时须提供至少一项在新工作岗位上取得的符合申报职务级别的新成果。

2.同级转评相应职务次年,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担任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现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原专业技术职务和现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现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3.因干部任命或校内机构撤并等组织原因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若转岗当年已经达到晋升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聘任条件,在岗位职数允许的情况下,当年可申报评聘,获评后3年内原则上应转聘与现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调整教科研业绩计算时间

自主评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业绩及任职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630日,对于现职务由我校评聘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其年限的计算时间以校聘委会通过时间为准,业绩的起始时间从当年71日起计算。

六、博士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预聘副高级职务的博士教师,预聘期内若正常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任现职时间按预聘时间起计,教科研业绩成果的起算时间从正式晋升副高职务当年71日起算。

七、成果署名单位的规定

学校取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前,兼职硕士导师以联合培养硕士生高校为第一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视同为本校第一单位成果。教师任现职以来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成果(署名单位须有三明学院)可作为代表性送审成果。

八、课程思政条件的补充说明

《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修订)》(明院办发〔202110号)中所列院级课程思政指在学院层面评选的各类课程思政项目(含教学案例、教学竞赛等);校级课程思政项目和校级优秀课程思政指在学校层面评选的各类课程思政项目(含教学案例、教学竞赛等)。

2023年申报评聘人员若无相应项目,可出具参加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和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在个人申报推荐材料中予以体现,学院应对其参与情况进行详细鉴定。

九、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要求的调整

申报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均为合格。

十、申报教授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原则上申报教授应具有学校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教研室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市厅级以上教科研平台负责人经历。各二级学院院务委员、校级以上教学团队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以及二级学院因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系主任职数外报人事处备案半年以上的各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均可作为申报教授的教育教学工作条件。

十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标准的调整

研究项目(教改、科研)立项后即可认定为相应业绩,被终止的除外。

十二、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高级职务评聘业绩条件

1.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是指为本科师范生开设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系列必修课程或教师教育类全校性公共必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具体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定;应聘教师须已承担上述课程教学4年以上,且聘任后须继续承担4年以上。

2.以下可作为申报教师教育类课程副教授业绩条件选项之一:

1)参加高招考试命题工作1次,或参加中招考试、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命题工作2次。

2)参加地厅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质量评价、教育考试研究、教育标准制定、专业评估认证工作1次。

3)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福建省高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项。

3.以下可作为申报教师教育类课程教授业绩条件选项之一:

1)参加高招考试命题工作2次,或参加中招考试、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命题工作4次。

2)参加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质量评价、教育考试研究、教育标准制定、专业评估认证工作2次。

3)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福建省高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1项或一等奖非第一名2项。

4)入选省级以上中小学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十三、《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修订)》(明院办发〔202110号)文件部分内容表述的调整

1.三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例(修订)第二章业绩标准,第十条人才培养,(一)A级第2点调整为:“艺术、音乐类教师,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省教育厅、文化厅、文联、音协、美协、舞协、或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下同)中获得省级第一等次奖1项或第二等次奖2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2部;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2.三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例(修订)第二章业绩标准,第十条人才培养,(一)A级第3点调整为“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学生入围全国运动会决赛,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八名;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公共体育组学生在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3名;或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体育专业组学生在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第1名。”

3.三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例(修订)第二章业绩标准,第十条人才培养,(一)B级第3点调整为“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公共体育组学生在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4-6名;或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体育专业组学生在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第2-3名。”

4.三明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例(试行)第五章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破格申报教授条件(二)点调整为:“增加教授业绩条件(二)研究项目、成果获奖、服务地方、人才培养中第1项和教授的其他业绩2项;或增加第8-91项和教授的其他业绩2项。”

十四、学术刊物等级分类认定

《三明学院关于学术刊物的分类认定办法(修订)》(明院办法〔202145号)A级刊物中“被CSCD(核心板)或CSSCI(核心版)收录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报”,其中所指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十五、附则

1.教师申报晋升的成果均要求任现职以来的取得的;所有论文、项目、成果获奖等除特别说明外均须独立承担或第一作者。

2.突出对教师教育教学业绩的评价,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比重,对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聘任。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修订)》(明院办发〔202110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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