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包括学习、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等)而出国(境)的行为,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范围,对下列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厅级干部(含离退休);
(二)在职处级干部;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
(四)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或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五)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等。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撤销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学校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和在职处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收集汇总;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由人事处负责收集汇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申请因私出国(境),均须按相应的管理权限在网上办事大厅或线下办理审批手续。提出申请时如实填写《三明学院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审批表》或《三明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一)厅级干部(含离退休)由党委组织部报经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在职处级干部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纪委纪检监察室和人事处协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校长、党委书记审批。
(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纪委纪检监察室协审、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当年度有因私出国(境)需求的,且出国(境)时长7天以上的(出国境时长7天及以内的、申请办理和更换证件的、学校已研究同意外出进修的除外),在办理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手续前,须将出国(境)情况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并由职能部门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原则上学校一年集中研究两次(每年4月和10月)。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依据经审批同意后的《三明学院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审批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同意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备案人员持同意申办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私出国(境)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5天,每年出国(境)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探亲的可适当放宽出国(境)时长。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出国(境)地点、时间出行。如因故需更改前往地点或出国(境)时间,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要严格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党纪、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证件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学校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在职处级干部的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由人事处统一保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须在新申办或换(补)发证件7日内,或回国(入境)后10日内,新增的登记备案人员须在7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
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或部门党组织对本学院本部门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交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负有第一责任。各二级学院(部门)党组织应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监督检查关,建立备案人员证件管理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做好因私出国(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须主动配合备案责任单位做好登记备案和证件集中管理工作。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等,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故意隐瞒事实拒不备案;
(二)不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
(四)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路线、时间等;
(五)未经批准逾期滞留;
(六)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
(七)违反因私出国(境)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在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三明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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