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募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注: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96年7月3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1993年7月31日后出生)
3.服务时间:志愿者服务期为2年
4.保障机制:
(1)在岗待遇
①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6〕25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志愿者的生活补贴,并统一为志愿者办理社会保险。
②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③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具体措施。
④各地、各高校可根据实际,制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具体措施,提高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比照所在服务单位相同岗位工作人员,落实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2)期满政策
“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经“欠发达地区计划”省项目办审核,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①参加“欠发达地区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2年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②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可报考全省招录公务员“四级联考”中面向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专门职位。
③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各市、县、区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采取“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方式,面向“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招聘。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由接收单位直接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手续,在原服务单位直接聘用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④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⑤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有就业意愿的,由服务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及时纳入当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
⑦服务期满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录(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者,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岗)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3)经费保障
①“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的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社会保险、培训所需费用以及省“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办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②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就业和创业提供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