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三明学院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本《规定》,让每一位师生员工熟悉、了解和遵守本《规定》。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三明学院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三明学院校内道路(以下简称校园道路)的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入校园道路的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进入校园道路的车辆实行进出实名登记、总量控制等管理原则。
第五条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等,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六条有机动车的本校教职工凭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车牌录入手续;有机动车的在校学生在征得其家长和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同意后,到保卫处办理车牌录入手续。
第七条在校内固定场所服务的有机动车的校外单位人员,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汇总后到保卫处办理车牌录入手续;原则上每个单位只限一辆机动车。
第八条与校内建设工地有关的机动车辆通行问题,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汇总后到保卫处办理车牌录入手续。
第九条校内店铺需要在校园道路送外卖的车辆,应当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送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校外来访的车辆(包括送外卖的车辆)进入校园道路之前,应当配合门卫保安人员做好询问工作;经门卫保安人员同意并进行实名登记后才可以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临时务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出学校的车辆,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重大活动时涉及校外车辆进入校园道路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与保卫处联系,提供车牌号等信息,并按规定的行车路线和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商请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和管理。
第十三条在校园道路驾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应当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并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十四条出租客运车辆(含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内;遇有师生生病等特殊情况时,应当经保卫处同意后才可以进入,但是所有乘车人和司机都应当配合保安人员办理行实名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进入校园道路的车辆,进出校门口时限速5公里/小时;在其他地段行驶时限速30公里/小时(其中骑乘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等行驶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因教学和参加比赛等需要在校园道路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由相关二级学院或社团组织事前书面向保卫处提出申请;保卫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主干道之外的区域内确定固定场所。
第十七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让行人优先通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十八条进入校园道路的车辆应当按照本规定等规范要求行驶和停放,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严禁无牌无照的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严禁超载,严禁鸣笛、开启音响、超车或并行。
第十九条保卫处依据本规定视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等人员进行教育,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和锁车等措施进行处理(或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其他处理的建议);对违反本规定累计达到三次(含三次)的车辆,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进入校内;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