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林源昌发布时间:2021-04-15浏览次数:1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具体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学院实验室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备案、运输、储存、使用与安全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领导下,教务处牵头,科技处(社科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同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实验室应急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教务处牵头负责对全校教学、科研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教学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计划备案,并定期对各教学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2.科技处(社科处)对科研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计划备案,并定期对各单位用于科研项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3.保卫处会同荆东派出所配合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1.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领用登记等管理工作并按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合同。

2.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后勤管理处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实施。

4.各单位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本实验室(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的必要性及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值班与检查等。

5.危险化学品使用人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对参与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照实验安全规范配备防护用具;根据实际用量,精确计算每次用量,合理合规领用危险化学品,当日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及时归还药品库,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实行统一审批备案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危险化学品须根据使用量随用随买,禁止超量超期储存,以免产生安全隐患。使用人填写《三明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单》,教学类危险化学品由系主任审核,科研类危险化学品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2.审核后的申购单提交本单位指定的专人,由其汇总并填写《三明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汇总表》,经实验室(中心)主任确认、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向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危险化学品采购。教学用危险化学品报教务处备案;科研用危险化学品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易制毒、剧毒等危化品需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到校后严格按照申购计划进行领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受和转让管制类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和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不得分散存放在各使用实验室,需由使用单位设立专用储存室,指定专人进行监管。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专用储存室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二条  使用者到使用单位仓库保管人员处,按需按量领用相应危险化学品,不得一次性超量领取。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实验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掌握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领用监督人到场,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管理,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落实措施。使用条件、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全程在现场指导,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嘻戏,严禁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并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三明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中建立符合专业特色的实验室安全考试试卷,学生上课前通过相应的安全考试,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账账、账物核对,确保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若发现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保卫处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有隐瞒、拒绝及阻挠。

第二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按照《三明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流程进行处置。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需严格依据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验室(中心)主任每学期定期向所在党政联席会汇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规采购危险化学品、违规丢弃危险化学废弃物的,依据相关法规、学校管理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使用单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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