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三明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三明学院全日制大学生自主创业,加强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金的宗旨是:激发我校大学生创业梦想,培养创业意识,鼓励和扶持在校全日制大学生自主创业,着力提高大学生创业实践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 基金性质: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根本目的,非营利性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1. 学校专项拨款。
2. 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助资金。
3. 各地校友会或校友个人的捐赠。
4. 基金支持项目的回收经费。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
1. “创业基金”为符合本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通过评审获得本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提供资金支持。
2. 原则上每年扶持5-10个左右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提供创业基金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对于重大项目,可以提供创业基金人民币5万至10万元。
3. 项目资助期限为四年,获得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原则上四年内归还本金,以便周转使用,本基金不计利息。
4. 获得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合法经营。
5. 获得资助的个人(团队)须提供担保人或以家庭、公司财产为抵押,签署相关法律协议,为本基金使用提供担保。
6. 对于恶意套取基金及获取基金后消极创业的,一经核实,本基金管理机构将收回资助基金;对于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担保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基金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
申报对象:三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具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团队或个人。
申报对象的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品质优良,无拖欠学费等不良信用和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2. 能顺利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 具有较强的自主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
4.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取得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结业证书,并成功注册登记成立个体经营户或企业的。
第七条 基金扶持范围和要求
1.支持以技术、产品研发和专利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创业项目;
2.支持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
3.项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 认同本管理办法,从学校创新创业网站下载《三明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 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及附件等)。
3. 将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 《三明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 《创业计划书》。
3. 《创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 申报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申报人或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及无违纪记录等证明。
5.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证明书、技术合同等参考材料)复印件。
6. 已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时间的企业,报送法人营业执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当年注册的企业,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7. 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奖励证明、定单等的复印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三明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其中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2.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明学院教务处,负责创业项目的评审与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筹集创业基金;
2.审定创业项目基金扶持额度;
3.听取和审查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年度创业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4.制定、完善创业基金有关管理办法;
5.决定创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 负责创业基金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核、报批,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2.根据创业基金管委会审定额度,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扶持基金拨付工作;
3. 对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负责对基金的财务管理并定期进行审计;
5. 向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专门账户,接受捐资,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财务人员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获准立项建设的创业人(或团队),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按照立项资助金额的50%拨付启动经费,剩余部分视项目进展情况给予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基金扶持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对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创业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无法正常运行需终止的计划项目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报创业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业基金返还或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创业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在每年年终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创业基金管委会审议;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需重要变更,需事先征得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如未经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同意而擅自对项目进行重要变更的,创业基金管委会有权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七章 创业基金的运作
第十八条 确定由基金进行扶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签订创业基金使用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在学校财务处开立专门帐户。基金的流转要在专门帐户下进行,同时接受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监督。
第十九条 在项目开发和产业化实施期间,创业基金管委会安排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时按质进行的创业项目,创业基金管委会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 基金扶持的创业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且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定期汇报和重大事项申报义务,完全按照计划对资金进行使用的,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发生亏损,在尽最大努力后仍未好转,造成项目终止或企业破产的,学校参与资产清算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校审计处的监督。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明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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