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安排的通知
各学院:
为确保本学期期末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6月26日—7月5日(开始时间:上午8:30、下午15:10)
时间 | 科目 | 责任部门 |
6月26日上午 | 大学英语(自备耳机参加听力考试,带2B铅笔和橡皮填涂答题卡) | 各学院 教务处 |
6月26日下午 | 大学物理、应用文写作 |
6月27日上午 |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6月27日下午 | 1.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2.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三明红色历史文化 |
6月28日上午 | 教育学、心理学 |
7月1日上午 | 高等数学A、高等数学B |
7月2日上午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6月26日-7月5日 (专业课考试) | 由各学院插空安排 |
7月4日 | 艺术与设计学院、文化传播学院、海外学院、体育与康养学院、教育与音乐学院各班级至少安排一门课程考试。 | 各学院 |
7月5日 | 经济与管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资源与化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海峡理工学院各班级须至少安排一门课程考试。 | 各学院 |
备注 | 1.现代教育技术、书写、教师口语、文献信息检索、军事理论、就业指导、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创新基础、创业基础等公共课考试由开课学院自行安排; 2.重修课程考试应在期末考试成绩录入结束前完成; 3.公共课抽卷由开课学院自行决定。 | 各学院 |
二、考试要求
(一)公共课任课老师须分派到各学院担任考务人员,并在开考前将试卷送达各学院,考试结束后,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收回留档。
(二)2019年6月24日前,请各学院将本学院期末考试安排表(附件1)上报教务处高怀宾老师。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教务处报备。
(三)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1.2019年6月25日前,各学院开展考前动员和诚信教育活动。特别提醒学生及监考教师,考场全程高清监控,请学生诚信考试,监考人员恪守岗位职责,做好监考工作。加强对手机等通讯设备的检查,监考人员禁止在监考期间使用通讯设备。校纪委办根据加强师风学风考风工作的安排,期末考试期间安排检查或抽查考试视频监控数据,一经发现学生及监考人员有违纪违规现象,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考场须优先安排在标准化考场,有条件的考场须单人单桌(桌斗朝前),单列排列,左右间距80 cm以上;联排课桌椅的考场左右各间距两个座位;阶梯教室左右至少隔两个座位,阶梯部分前后至少间隔一排座位。同一考场、不同课程考试的考生座位须交叉安排。
3.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学生人数60人以上的考场适当增加监考人员。每场考试须配备后备监考人员,预防考试突发事件。
4.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两者缺一不可)方可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务必认真核实考生身份,以防替考等违纪行为发生。
(四)成绩录入及报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必须登陆教学管理平台完成成绩录入工作,并按规定归档。
缓考、无故未参加考试、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情况,任课教师录入成绩时,备注栏勾选“缓考”、“缺考”、“违纪”或“作弊”。
重修课程的成绩录入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录入结束前完成。
(六)考试及阅卷其他要求请按照《三明学院考务管理办法》(明院教〔2018〕250号)(附件2)和《三明学院试卷管理规定》(明院教〔2018〕140号)(附件3)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学院2018—2019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安排表
2. 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教室协调安排表
3.《三明学院考务管理办法》(明院教〔2018〕250号)
4.《三明学院试卷管理规定》(明院教〔2018〕140号)
教务处
2019年6月18日
附件1:
学院2018—2019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安排表
学院盖章: 时间: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考试科目 | 主考 | 监考老师 | 考试班级 | 考试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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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教室协调安排表
序号 | 学院 | 使用时间 | 教室安排 |
1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厚德楼2-4楼(表中安排为其他学院的除外) |
2 | 艺术与设计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博学楼127、204、315、423,厚德楼5楼 |
3 | 信息工程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博学楼221、222、223 |
4 | 机电工程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厚德楼201-206、414、415、514、515 |
5 | 资源与化工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厚德楼113-116、314、315 |
6 | 建筑工程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博学楼201、202、203、205、206、516 |
7 | 海峡理工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厚德楼101-106,111、112 |
8 | 文化传播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鸿文楼所有教室 |
9 | 海外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外语楼所有教室 |
10 | 体育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博学楼309、319、320 |
11 | 教育与音乐学院 | 6月26日-7月5日 | 博学楼208、209,附楼101、102 |
注:考场单独安排一个科目考试的,安排考试人数不得超过教室总座位数的一半。
附件3:
三明学院考务管理办法
明院教〔2018〕250号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务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考试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考试分为校内组织的考试与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统一考试。本规定主要针对校内组织的考试,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统一考试,遵照该类考试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二条 期末考试根据校历安排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公共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自行安排。补考通常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一、二周进行,期中考试由二级学院组织安排。
第三条 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与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错开,并保证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优先进行。
各学院应以生为本,科学安排考试。两门课程考试原则上有1-2天间隔,各学院应按校历合理安排期末考试,不得随意提前完成所有考试,各班级原则上最后一天必考一科。
第四条 考场须优先安排在标准化考场,有条件的考场须单人单桌(抽屉朝前),单列排列,左右间距80 cm以上;连排课桌椅的考场左右各间距两个座位;阶梯教室左右至少隔两个座位,阶梯部分前后至少间隔一排座位。同一考场、不同课程考试的考生座位须交叉安排。
第五条 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60人以上的考场适当增加监考人员。每场考试须配备后备监考人员,预防考试突发事件。
第六条 课程主考一般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及巡考人员排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故确需进行调整的,应至少于开考前一天向教务处申请,并说明更改理由。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按《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并按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监考职责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安排参加监考,按要求履行监考职责。确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监考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5分钟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本考场试卷及有关考试材料。
第十条 监考人员须注意仪容仪表,着装整齐规范,佩戴监考牌,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桌椅、卫生环境等各项准备工作,如有问题,须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须对考生进行全方位安检,提醒考生禁止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检查考生证件是否齐全(身份证、学生证),证件上的照片与持证人是否相符,证件不齐或不清晰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须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提醒考生再次检查、清理周围考试环境并组织考生签字确认身份。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于考前5分钟当众开启试卷袋,依次分发试卷和草稿纸,并提醒考生答题前先在试卷和草稿纸上填写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填写考生的缺考情况。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考前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在监考时间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须一前一后,监控全场。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苗头,应立即给予提醒;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令其停止答卷并退场,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连同考生违规行为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上报学校处理。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后督促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回收并认真清点试卷,连同《考场情况登记表》,交给考务人员。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监考人员应及时报告考务人员,由考务人员向主考汇报,主考视情况向学校反映。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应该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老师安排,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职,维护考场纪律,如有违规行为,依据《三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场巡考
第二十二条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巡考组由相关领导、督导团(组)和教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 校巡考组主要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查、督导。学院巡考组主要负责本学院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等考试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巡考人员须认真履职,巡考过程中不得影响考生考试。巡考结束后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和二级学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明学院考务管理及成绩登录和查询规定》(明学院教字〔2009〕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4:
三明学院试卷管理规定
明院教〔2018〕140号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命题、制卷、批阅及试卷保管等各环节工作,提升考试工作综合管理水平,结合我校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命题要求
第一条各教学单位应重视试卷的命题与审核工作,切实保证试卷质量。命题应紧扣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以课程教学大纲及考试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命题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不出偏题、怪题,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试卷中不同难度层次题量的参考比例为6:3:1(一般: 中等:难)。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三条试题类型要求既要有主观性试题(如计算、制图、证明、分析、论述、实验、简答、名词解释等),又要有客观性试题(如选择、填空、判断等)。主观题应以知识线、知识块、知识面内容进行命题,主要考核学生理解、分析、应用及综合能力;客观题应以知识点内容进行命题,主要考核学生认记、辨识、判断能力。
第四条有试题库的课程一律从题库筛选,无试题库的课程,由命题小组命题。命题小组成员由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一般由2-3人组成。
第五条试卷应至少包括A、B两套平行卷,两套试卷重复题目比例应低于10%,并做出参考答案及详细的评分标准。两套试卷的深度、广度、难易程度、题量大小应当基本一致,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题,另一套作为补考试题。为防止可能的泄题,三年内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六条试卷卷面要清晰,内容准确,标点无误,每道题的导语及题目文字应通顺、表述准确,避免引起学生误解和臆测。试题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七条教师应认真填写《三明学院期末试卷审批单》,连同两份试卷提交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提交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由其确定期末或补考试卷;系(教研室)主任的任课试卷应由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未经审批的试卷不得使用。
二、试卷制作
第八条课程考试的纸质试卷应采取学校统一格式(模板在教务处网站可下载)。试卷上所填课程名称必须与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一致。
第九条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印制。各教学单位应遵守保密协议要求,认真做好试卷的印刷、核对、装订、保管及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试卷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印刷完成,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保管。
第十条试卷在考试前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考前为学生押题、划定考试范围或以任何方式漏题;非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询问或阅看试卷。在试卷交接过程中,相关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加强对试卷印制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考题失密。一旦失密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试卷批阅
第十一条教师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评阅答卷,做到给分有依据、扣分有理由。不得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成绩。要仔细核对学生卷面情况,避免出现错评、漏评现象。
第十二条有两名及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原则上应由系(教研室)组织集体评阅试卷,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口试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教师共同参与评分。
第十三条试卷批阅一律采用红笔。批阅应标明评判标记,对的用“√”标记,错的用“×”标记,部分对的用“√\ ”标记。不允许用“/”或“\”等符号标记。
第十四条试卷原则上采用加分制。包含多个小题的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等题型,须对每小题给出具体得分。
第十五条试卷评阅工作完成后,阅卷教师须在每份试卷卷首的计分框内签署全名。考试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错评或漏评等需更改时,评卷教师应在改动处签名,禁止使用涂改液进行涂改。
第十六条试卷批阅完成后,各教学单位必须组织专人对试卷批阅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人与阅卷人不能为同一人),并在卷首“复核人”框内签署全名。试卷复核应在学生成绩登录前完成。
四、试卷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教师必须于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班级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程于考试结束后二周内)将课程考试有关的材料整理,交给开课学院。
第十八条试卷材料按下列顺序装入试卷袋(学校统一印制):
1.卷内目录;
2.考试大纲(如果考试大纲已汇编成册,可省略);
3.试卷审批单;
4.成绩登记表(含补考学生名单);
5.空白A、B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6.课程教学总结;
7.试卷分析报告;
8.试卷(按学号顺序排放)。
第十九条教务管理人员在接收教师交来的试卷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试卷材料应集中保管,按照学年、学期、专业、班级和课程分类存档,便于查找和存取。
第二十条补考试卷按学号排序,附在期末考试卷的后面,连同补考成绩登记表装入原有课程试卷袋;重修的成绩登记表和试卷也须装入原有课程试卷袋。公共课重修试卷材料可以单独装袋。
第二十一条部分以非纸质试卷形式(如表演、设计类等)进行考核的课程,考核(考试)成果可以光盘或其他电子介质的形式存档。课程考核材料也应装入单独的试卷袋。装袋内容参照第十八条。
五、其它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单位要保证试卷材料的质量,学校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教学单位上一学期考试试卷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向全校通报。学校将不定期向各教学单位征求意见,推进试卷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含期末考、补考、重修)的各类考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部分参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