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践育人工作,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是示范中心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整体规划示范中心建设。
(二)组织各级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自评自查工作。
(三)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
(四)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指导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第六条 人事处根据示范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定编核岗,在学校核定的指标内,保证示范中心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职务聘任。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购置仪器设备、技术软件等。
第八条 二级学院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相关制度,并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目标,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师资队伍、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三)负责各级示范中心申报和迎评工作,定期做好自评自查。
(四)指导协调示范中心建设与安全管理,解决示范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三章建设内容
第九条 示范中心应在教学、队伍、资源、管理和信息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示范中心应具有:
(一)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重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协同培养高素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良好氛围。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
(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遵循实验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目标清晰、载体明确、评价科学的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建立以示范中心为依托,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模式。重视基本规范的养成,重视基础能力的培养,重视与科学前沿、工程实际和社会应用实践的密切联系。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三)先进的实验教学方式方法。创新和使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积极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重点实行以学生为本研讨式教学方式和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注重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相结合,虚拟仿真与真实体验相结合,基础能力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促进学生多样化成才。
(四)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重视示范中心主任的选拔和任用,加大人员培养培训力度,拓宽培训交流渠道。形成一支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科研能力强,信息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五)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环境。实验仪器设备配置符合教学要求,体现专业特色,适应科技、工程和社会应用实践的变化与发展,满足人才培养需求。保障实验教学资源及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高,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创造性开展体现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牵头,教务、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管理部门参加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经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示范中心的安全运行。
(二) 组织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推进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
(三)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开发更新实验项目;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估等的研究。
(四) 编制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开展仪器设备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五) 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六) 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学团队。
(七) 凝练示范中心特色,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八) 编制年度报告,实施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九) 完成上级部门、学校、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示范中心所在高等学校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 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示范中心所在学院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 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 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 届,原则上连续2 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五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对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定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学校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并减少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不再列入示范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遴选、立项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三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明院办政〔2010〕19号)废止。
三明学院教务处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