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科学规范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强化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教学相长,根据《关于印发<三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明院办发〔2021〕48号)(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1-2022学年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9月20日(周二)—10月19日(周三)
二、评价方法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及院领导评价四个方面,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点。
1.学生评价
该项评分为教师任课课程学生评教的平均分,权重占35%。
2.督导评价
该项评分为校级督导评分和二级学院督导评分的平均分。未被校院两级督导听课评价的教师,取所在学院被评价教师结果的平均分,权重占15%。
3.同行评价
该项评分由系(教研室)主任评分(占比应不低于50%)与系(教研室)同行互评分加权计算得到,权重占30%。
4.院领导评价
该项得分由院领导评分加权计算得到,权重占20%。二级学院可依据学科专业特点、教师队伍情况设置各评价维度权重及院领导权重。
三、工作要求
1. 学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组织开展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工作,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教师本人反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送教务处、人事处存档备案。
2. 对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和学生评教成绩排名靠后的教师,由学院领导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帮扶和教育,指出存在的关键问题,引导教师针对性地提高教学工作能力和水平。
3. 材料提交。请各学院严格按照《2021-2022学年二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优良比例表》(见附件2)确定综合评分汇总表的优良比例,并于10月20日(周四)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服务项目( “二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 )提交电子版及签字盖章后的PDF版材料:
(1)**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2)**学院2021-2022学年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分汇总表(见附件3)。
附件:
1.《关于印发<三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明院办发〔2021〕48号);
2.《2021-2022学年二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优良比例表》
3.**学院2021-2022学年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分汇总表。
关于开展2021-2022学年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rar
教务处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