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院办发〔2024〕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三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修读的课程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该门课程应予重修: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2.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选择再次选修该门课程或改修其他规定课程;专业选修课不及格的,各学院自行决定补考或重修;
3.集中实践教学考核不及格的;
4.某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当学期总学时1/3的;
(一)需要办理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左右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报名,然后根据财务处要求完成缴费。
(二)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应按时上课,若因时间冲突无法坚持全程听课,须在开课前报请任课教师批准,并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得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三)课程重修原则上应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如遇培养方案调整,下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开课学院可指定一门相近的课程安排学生重修。
(四)学生未办理重修报名手续或未缴费的,不得重修;自行重修的,其成绩不予认定;已办理重修报名手续无故未参加重修的,视为自动放弃,不退还课程重修学分学费。
(五)同一门课程可多次申请重修,但一学期只能重修一次,且原则上不能与当学期正常安排的课程相冲突。课程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应当继续申请重修。
(四)重修课程应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范围,并列入教学工作考评体系。
(五)重修课程考核及考试材料归档适用学校制定的考试相关规定。
课程重修学分学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明院办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