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三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明院教〔2009〕235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教学督查情况,现将违反课堂教学最基本的“八项规范”所对应的教学事故事项、事故级别及处理级别进行重点强调(详见表1)。希望各位教师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课堂教学规范。
表1 违反课堂教学“八项规范”所对应的教学事故、事故级别及处理级别
序号 | 事 项 | 事故 级别 | 处理级别 |
1 | 在授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 | Ⅲ-Ⅰ | 记过直至 开除处分 |
2 | 教师无故缺课、停课。 | Ⅱ | 记过处分 |
3 | 未办理调课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已办理调课手续,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及以上。 | Ⅲ | 全校通报批评 |
4 | 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请人代课。 | Ⅲ | 全校通报批评 |
5 |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 Ⅲ | 全校通报批评 |
6 | 课堂教学秩序混乱,而任课教师未制止。 | Ⅲ | 全校通报批评 |
7 | 授课时间内无故擅自离岗。 | Ⅲ | 全校通报批评 |
8 | 授课时间接、打电话。 | Ⅲ | 全校通报批评 |
注:表格中相应条款、级别来自《三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明院教〔2009〕235号),且相应条款对应的处理级别从严认定。
三明学院督导团 三明学院教务处
2019年4月30日